迁安律师:恶意透支触犯刑法,刷卡要量力而行
2013年5月,娄兴警方接到银行举报,称信用卡持有人蒋某利用信用卡透支,欠本金4万元以上。江某多次被银行托收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迁安律师——王建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立案调查,并于5月20日在网上追踪梁。7月18日,涟源市警方在一家网吧逮捕了蒋某。
经核实,蒋某业(男,35岁,冷水江市人)于2007年9月申请信用卡。截至2009年10月,他已透支本金超过1.5万元。被银行反复托收后,他拒绝返回,关掉手机躲起来。截至2012年5月,已有31个月。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已超过4万元。目前,蒋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迁安律师
2013年,娄底市公安局娄兴分局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的“破案大战”。它开启了73起信用卡诈骗案件,逮捕了23名犯罪嫌疑人的恶意透支,并收回了部分本息恶意透支30多万元。在61起恶意透支案件中,占所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83.4%,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持卡人法律意识薄弱,未意识到不偿还信用卡透支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迁安律师总结:
如今,信用卡消费、信用卡透支现金提取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随着人们习惯了这种方便的消费方式,涉及信用卡欺诈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信用卡透支超过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的,发卡银行收取两次以上三个月不返还的,视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欺诈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迁安律师
因此,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树立诚信意识,量入为出,及时还款,避免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或“意外”违反刑法。同时,银行必须严格检查申请人的信息、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