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屋所有人约定的三个条件
案件:钟某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迁安律师——王建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钟某珠、张凤来就涉案财产分割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涉案房产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仍以钟某珠、张峰的名义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房地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有效;未经登记,无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仅依据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虽然争议房地产物权的变更效力不能发生,但钟某珠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为房地产所有人,这可以排除民生银行分行申请的强制执行。原因是: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时间来看,钟某珠对涉案财产的请求权是基于2011年5月18日与张凤来签订的离婚协议,而民生银行分行的请求权是基于2013年张凤来对以食为天的公司债务的连带担保。钟某珠的请求权成立在之前,与张凤来没有通过离婚协议预定转让或逃避张凤来之后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与钟某珠的请求权相比,民生银行分行的请求权在时间上并不优先。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钟某珠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人的请求权,而民生银行分行则享有张凤来的一般金钱债权,这不是基于对涉案财产公示的信任。具体来说,张凤来向民生银行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并未将涉案财产设定为抵押担保。民生银行分行不同意以张凤来名义登记涉案财产,为以食为天公司提供担保。因此,与钟某珠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相比,民生银行分行的金钱债权请求权在性质和内容上并不优先。综上所述,钟某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1.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要求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协议是双方的内部协议。在分割的财产转让登记前,房屋的财产权没有变更。
2.离婚后,夫妻一方根据离婚协议中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主张排除债权人基于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配偶之间金钱债权的执行情况,应当①符合离婚协议的真实性,②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离婚协议③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
民生银行分行提交书面意见称,1、钟某珠暂停执行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在拍卖过程中,钟某珠于2019年7月9日获奖,并已解封过户。扣除房地产共有人张凤来的份额后,剩余款项已转入钟某珠账户。二、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涉案房屋属于钟某珠和张凤来共同所有。民生银行申请执行张凤来涉案房屋的财产权,符合法律规定。钟某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案件涉及财产登记在钟珠和张凤来两人名下,钟珠主张和张凤来于2011年5月18日签署离婚协议,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涉及财产所有权,享有房地产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为所有人,但钟珠一直忽视行使权利,仍未办理转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物权依法登记有效,因钟未登记房地产物权转让,物权转让无效。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了钟某珠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钟某珠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钟某珠的再审申请,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是:钟某珠是否对涉案财产享有足够的民事权益,以排除执行。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注册在钟某珠和张凤来两人名下,两人对涉案商铺各占50%。2011年5月18日,张凤来和钟某珠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商铺归钟某珠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钟某珠可根据离婚协议,享有要求张凤将涉案商铺转让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权。但钟某珠与张凤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双方的内部协议。在分割的财产转让登记前,店铺的财产权没有变更。钟某珠根据离婚协议主张,排除民生银行分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金钱债权与张凤来之间的执行情况,应当符合人民法院查封前真实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和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本案中,张凤来与钟某珠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张凤来担保以食为天的公司债务之前,在法院查封涉案商铺之前,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涉案商铺归钟某珠所有的协议是虚假或伪造的,因此可以认定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然而,钟某珠和张峰于2011年5月18日离婚。2017年法院查封涉案商铺时,近六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从时间上看,钟某珠对办理涉案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持消极态度。虽然离婚时,由于涉案商铺仍有抵押担保,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但离婚后,钟某珠仍以张峰的名义使用涉案商铺的抵押贷款,表明钟某珠对涉案商铺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放任态度,对涉案商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因此,钟某珠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涉案商铺的执行,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没有适用法律的错误。
综上所述,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某珠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