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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律师: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
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大连某建筑有限公司、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管辖权异议案迁安律师——王建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大连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
法定代表人孔繁军,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
公司经理李某负责人。
上诉人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第四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原被告负责人李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强制采取,无法出庭。本案由济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更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称,东营分公司收取定金的行为发生在东营,其负责人涉嫌犯罪,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两名被告的住所分别在济南和东营,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由于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省级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并没有不当管辖权。原审被告负责人涉嫌犯罪,不能出庭,不影响原审被告的诉讼地位,更不用说案件的管辖权了。此外,纠纷发生在东营市东营区,原审法院管辖的案件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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